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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8-03-23     来源:外国语学院   编辑:   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我校新发展的党员质量,加大在大学生和教学科研一线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推进和规范我校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要注意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分布结构。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注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职工,特别要注重在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二章  提出入党申请

第五条 全校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特别要加强对新入校师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师生,要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六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年满十八岁的,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可确定为入党申请人。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党的认识;(2)入党动机和态度;(3)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今后的努力方向;(4)个人基本情况、奖惩情况和履历;(5)家族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6)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本人及家族成员的政治历史问题等。

新入校的师生员工,如在原单位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转至我校,培养时间连续计算。若本人档案中没有记载,原接收入党申请书的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从重新提出书面申请之日算起。

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若入党申请人学习、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给现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 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装入个人档案。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党章学习,入党申请人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

申请入党人的入档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入党申请书;

3)谈话记录。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28岁以下)等方式产生人选。二级学院党总支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群团组织推优”(简称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向团组织通报,并由团组织通过以下程序进行推优

1)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团总支审查。

2)在团总支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报学校团委和同级党组织审定。

3)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并将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关于将XXX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决议),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基层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关于将XXX  名同志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及名单。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 党组织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新党员宣誓大会和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入党培训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培训结束进行考核。没有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不予吸收入党。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督促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等方面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入党申请书;

3)谈话记录;

4)《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

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6)关于将XXX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决议;

7)自传;

8)思想汇报。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调离学校或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本人的入党材料转给调入单位或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公示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

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

1)入党积极分子材料;

2)座谈会记录;

3)党校结业证复印件;

4)党组织发展对象情况表;

5)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

6)《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

基层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

1)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

2)关于将XXX  名同志进行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及名单。

党委组织部回复:关于同意XXX  名同志为发展对象的批复。

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和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数,原则上应在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教职工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条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学生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条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经过共青团组织推优且获所在团支部大多数团员推荐;学习成绩合格,原则上应获得过奖学金或荣誉称号;近一年内无补考或重修;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在我校没有正式学籍、档案关系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其入党申请书应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函告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于其中在我校工作或学习两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突出、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并经组织部审查同意,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予发展,个别表现非常突出需要发展的,所在党组织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再研究其发展问题。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介绍人中最多有一名学生党员。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函调所需材料: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发展党员政审函、函调提纲和内江师范学院发展对象入党政审函调表。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利用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对极个别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采取自学的方法,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党组织要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讨论其入党问题。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上旬、11月上旬完成。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准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

1)发展对象材料;(2)政审情况;(3)发展对象培训成绩单。

基层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

1)准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

2)关于对XXX  名同志进行预审的请示及名单。

 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党委组织部回复:对XXX  名同志的预审意见及名单。

第二十三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经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介绍人和党支部要精心指导其认真、规范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经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复查审议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党委组织部。报以下材料给党委组织部:

个人入党材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身份证复印件、入党申请书、谈话记录、自传、推优对象审核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决议、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成绩单、党组织发展对象情况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党校结业证复印件、座谈会记录、发展党员公示来访情况登记表、发展对象的批复、发展对象入党政审函调表、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发展对象短期培训成绩通知单。

基层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关于审批XXX  名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及名单。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和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派党组织成员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党委组织部要再次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听取专人介绍入党对象的情况,做到逐一审议、集体讨论表决。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委组织部通知:对接收XXX  名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通知及名单。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党员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填写《发展党员一览表》,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批的预备党员,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原则上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三十条 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讲明党委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会场须悬挂党旗,要庄重严肃。

宣誓仪式的程序:

1)奏唱国歌;

2)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随领誓人宣读誓词,最后依次自报姓名;

3)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4)老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5)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6)奏国际歌。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分别与预备党员本人谈话,提出要求,指导预备党员填写《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党组织要像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那样,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要像把好发展关那样,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第三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适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参加党校举办的预备党员培训;半年开展一次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要求预备党员每季度递交一份书面小结;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如无特殊原因,均应参加预备党员培训,培训成绩合格才能按期转正;如在预备期内培训成绩始终不合格,需延期半年讨论转正问题,如在延期内培训成绩仍不合格,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基层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

1)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预备党员培训登记表;

2)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来访情况登记表;

3)关于审批XXX  名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及名单

4)关于取消XXX同志预备党员资格的请示;

5)关于延长XXX同志预备期的请示。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2)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3)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5)经党总支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2)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和公示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上报材料:

预备党员入党材料、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转正思想汇报、党校预备党员培训登记表、转正申请书、成绩单(预备期内的成绩)、座谈会记录(转正)、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来访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在预备期内有补考或重修的,延长预备期半年。

()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在作出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意见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一条 党委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的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党委组织部通知:

1)关于批准XXX  名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通知及名单;

2)关于同意延长XXX同志预备期的审批意见;

3)关于同意取消XXX同志预备党员资格的审批意见。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党员《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思想汇报、政审材料等入党原始材料交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将正式党员(在职教工)的入党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存入本人人事档案。预备党员(在职教工)的入党材料暂存党委组织部。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在毕业离校时党委组织部将学生入党原始材料移交二级学院党总支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接收单位或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党委组织部要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社区、农村党组织或父母工作单位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但在转移组织关系前一定与转入单位联系协商,经同意后方可转入。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

第四十五条 对于大学阶段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离校前,二级学院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负责填写《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将登记表随同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归档,适时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计划。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四十七条 坚决杜绝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学校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同入党申请人×××同志的谈话记录

2、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

3、关于将×××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决议

4、关于将×××  名同志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及名单

5、党组织发展对象情况表

6、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

7、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

8、关于将×××  名同志进行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及名单

9、关于同意×××  名同志为发展对象的批复及名单

10、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发展党员政审函、函调提纲和内江师范学院发展对象入党政审函调表

11、关于对×××  名同志进行预审的请示及名单

12、对×××  名同志的预审意见及名单

13、关于审批×××  名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及名单

14、对接收×××  名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通知及名单

15、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预备党员培训登记表

16、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来访情况登记表

17、关于审批×××  名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及名单

18、关于延长×××同志预备期的请示

19、关于取消×××同志预备党员资格的请示

20、关于批准×××  名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通知及名单

21、关于同意延长×××同志预备期的审批意见

22、关于同意取消×××同志预备党员资格的审批意见

23、内江师范学院应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院内)

24、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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