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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 学生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2023-06-05     来源:外国语学院   编辑:   查看:  

内师院发〔2020〕102号

内江师范学院

学生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出国(境)留学(交流)学生的管理,保证学生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的选拔、派遣、返校等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学生的选派、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参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出国(境)项目的种类

目前我校开展的出国(境)项目分为两类:留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留学项目指我校学生赴国(境)外高等院校学习,我校为学生保留学籍,承认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就读期间学分,学生可获得国(境)外高校学分和学位的项目。交流项目指我校学生出国(境)进行实践、实习,并在实践、实习期间获得报酬的项目。

第二章

第五条 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学生选派工作,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和项目合作方或管理方的考查和测评,最终确定出国(境)留学(交流)人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合作开展留学(交流)项目学生的校内评审工作。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报学校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境)外项目合作方或项目管理方,最终派遣名单由项目合作方或管理方确定。

第六条 选派标准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实践任务;

(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

(五)已交清我校应缴的各项费用;

(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七)承诺履行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条例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 出国(境)前管理

第七条 参加学校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的学生,应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助项目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九条 根据相关的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要求,项目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学习(交流)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国(境)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的承诺。

第十条 有关费用支付办法

(一)项目学生在国(境)外的相关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二)出国(境)留学(交流)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应按协议交清参加项目期间的学费和项目手续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三)项目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必须办好相关的学籍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四)项目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五)项目学生须按规定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学籍管理

出国(境)留学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视为我校在籍学生。学生必须按对方学校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项目)规定的学分,学习期间被所派往国(境)外高校除名者,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项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出国(境)留学(交流)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应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办理相关的停学手续,留学(交流)结束返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

(二)出国(境)交流项目学生学分与成绩认定

1.暑期赴美实习项目

1)学分认定:学生返校后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第二课堂实践劳动素养学分1学分;

2)期末考试成绩认定:因实习岗位不同,若参加项目的学生期末考试前赴美,错过了期末考试和补考时间,此部分学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成绩和表现直接认定,成绩认定区间为72 - 85分。

2.赴泰汉语助教项目

1)学分认定:学生返校后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证明认定教育实习学分和第二课堂实践劳动素养学分1学分;

2)期末考试成绩认定:因该项目涉及两个学期,派出学期所修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成绩和表现直接认定,成绩认定区间为72 - 85分。

3.Aupair in America项目

1)英语及相关专业学生学分认定

认定1年的除专业核心课程之外的全部学分、第一课堂8学分和第二课堂实践劳动素养学分1学分,其中第一课堂8学分可冲抵参加项目期间的专业必修课学分。学生返校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生出国前英语测试成绩、美方机构和家庭对学生在美期间的评价和学生在美国大学学习的成绩单认定成绩。同时,如学生在美国大学选修有和其专业核心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还可凭成绩单认定该课程学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学分认定

学生返校后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证明认定第一课堂8学分、第二课堂实践劳动素养学分1学分和参加项目期间的大学英语课程学分,如学生在美国大学选修和其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还可凭成绩单认定该课程学分。其中所认定的第一课堂8学分可以冲抵专业选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学分。学生返校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生出国前英语测试成绩和返校后口语测试认定其大学英语课程成绩,根据美方机构和家庭对学生在美期间的评价认定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学分成绩,根据美国大学成绩单认定相同或相近专业课成绩。

4. 其他项目

参照以上相关规定进行学分与成绩认定。

(三)出国(境)留学项目学生学分与成绩认定

留学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有效考试成绩,我校将全部认定为相关学分。学生需向我校提供其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的考试成绩单。成绩单由其所在学校以专函形式发给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翻译;由教务处负责原件的拆封、检查、复印和保管,并审定成绩;学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登入成绩库,并存档复印件一份。成绩认定原则上采用学期(学年)课程成绩对应覆盖的方式,不适宜采用对应覆盖的,按实际所修课程门数进行认定。具体方式如下:

1. 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四、八级合格的认定

1)非英语专业学生

赴英语国家留学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凭国外大学学位证书或国外大学出具的拟颁发学位证明认定大学英语四级合格;

赴非英语国家留学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如新托福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达到5分及以上,可认定大学英语四级合格。

2)英语及相关专业学生

赴英语国家留学的英语及相关专业学生,因国外学习未能参加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的,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认定英语专业四、八级合格,达到授位要求:

新托福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并获得国外大学学位证书或国外大学出具的拟颁发学位证明;

雅思成绩达到6分及以上,并获得国外大学学位证书或国外大学出具的拟颁发学位证明;

国外大学的语言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国外大学学位证书或国外大学出具的拟颁发学位证明。

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外国语学院审核、盖章后,交教务处认定英语专业四、八级合格。

2.境内外专业相同或相近成绩的认定

1)学生修完国(境)外大学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认定采用学期(学年)课程成绩对应覆盖的方式。

学生修完国(境)外大学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相关毕业(结业)证明,或根据国(境)外大学提供的正式材料,证明其修够规定学分的,可将在国(境)外大学的学期(学年)课程成绩完全认定为我校对应学期(学年)全部课程成绩,绩点以转换认定后的分数折算。

2)未按国(境)外大学要求修够学分的,我校将只按实际所修课程门数进行认定。认定后未达到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者,需补修至符合要求的学分数。所修课程成绩按如下方式认定:

通识课程成绩的认定

大学英语:

在英语国家留学(交流)的学生,可出具托福、雅思等国际英语水平考试的成绩,或国内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凡达到我校认定的合格分数,可认定为我校对应学期的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新托福考试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达到5分及以上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视为大学英语成绩合格。如无以上成绩证明,需参加我校组织的大学英语考试,通过者可认定为我校对应学期(学年)的大学英语课程成绩。

在非英语国家交流(留学)的学生,返校后,若在国(境)外所修英语课程学分不够的,需参加我校的大学英语后续课程的修读,取得规定学分。

思政类课程:

由于国(境)外高校一般不设置思政类课程,因此,学生返校后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思想汇报和两篇不少于2000字的思政论文。提交的思想汇报和论文经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对应学期(学年)思政课程学分。

体育类课程:

国(境)外高校一般不开设专门的体育课,学生在国外高校选修了与运动相关的课程,即可认定我校相应学期(学年)的公共体育课程成绩。如无运动类课程选修,返校后通过我校体能测试者,亦视为完成对应学期(学年)的公共体育课程学习,认定为相应学分。

专业课程成绩的认定

学生在国(境)外修读的专业课程学分,按实际修读门数进行认定,未修够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学分数的,需补修至符合要求的学分数,否则将不予颁发我校的毕业证书。

3.国(境)内外跨专业课程成绩的认定

赴国(境)外大学跨专业留学的学生,返校后,必须完成我校原所学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的修读。其余课程,可根据国(境)外大学的合格课程成绩进行覆盖。

第五章 国(境)外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至少每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一次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者将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项目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交流任务,可由本人申请返校继续在我校的学业。如返回时间与派出时间相距不到3个月,经学校同意可插入原班级学习,超过3个月者降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回校报到

第十五条 项目学生应在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到所在学院报到,同时向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国(境)学习总结(不少于2000字),并办理复学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内师院发[2013] 116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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