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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6-05     来源:外国语学院   编辑: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3〕71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34月13        

 

 

内江师范学院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以及《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川学位〔2022〕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七至三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和高级职称教师组成,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 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 审批新增本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

3. 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 审批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 审查通过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 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 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准备材料,做好会议组织工作;

3. 核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 学士学位授予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或决议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

(二)学业水平方面

1. 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

2.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毕业要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0

4. 累计课程重修学分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处分未解除者;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裁决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经申请审核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课程重修学分累计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

(二)结业生结业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课程重修学分累计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成绩合格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三)每学期期末受理补授学位申请。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因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3、4项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若具备下列情况之一,且毕业要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90、累计课程重修学分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15%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高考科目中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命题的少数民族学生、参军退役学生(在校期间退役复学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入学)、乡村振兴计划招收学生;

(二)获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荣誉称号者;或获国家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一等奖者;

(三)在校期间获得学校一类重点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个人或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团队成员(设特一二等次的赛事按一二三等奖对应认定);

(四)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或毕业生当年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就业项目并被录取者;

(五)在校期间以第一署名人且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D级及以上论文1篇及以上者(论文级别认定按照学校科研业绩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与初审

(一)个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附表一)。

(二)初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表现、学业水平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对初审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告知本人,凡未通过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议。

第十二条 复核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会同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复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资格,并将复核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定与公开

(一)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讨论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公开。在校内公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对其学士学位信息的备案,注销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相关信息。

第五章 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辅修学校其他专业的本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在标准学制内(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除外)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在标准学制内(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除外)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三)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合格。

第十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辅修专业的具体要求见《内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对没有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得授予其辅修学士学位。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未能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且毕业后不能继续进行辅修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六章 联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参加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的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学生,若达到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可授予联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七章  学位授予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若有异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审查。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核实真实性并签署具体意见。

(三)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审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将结果告知学生。

第八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位信息一经注册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授予信息报送与备案

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进行归档留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位授予中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讨论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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