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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09-22     来源:外国语学院   编辑:   查看: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55号)精神和中央、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9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培训主体。《办法》明确:经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各类企业设立的职工培训中心(部门、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以及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为就业创业培训主体。培训主体实行定点管理或备案审核管理。培训机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或备案审核同意后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项目)范围内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区域(教学场所)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确需跨地域开展培训的,需由相应机构备案同意。各级人社部门应在部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它有效方式,及时公布当地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或备案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项目、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

(二)规范培训实施。《办法》提出:就业创业培训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坚持“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的基本制度。培训机构或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应对每个培训班进行巡查、抽查或专查,加强对培训实施过程的业务指导。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或企业须及时组织参训人员考核或组织结业考试考核。

(三)落实培训补贴。《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收到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对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组织复核,核定后的补贴将拨付到参训人员本人社保卡(银行卡)或培训机构、企业的银行基本帐户,并将补贴拨付情况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由申领补贴的企业、培训机构、个人需提供相关资料作为付款凭证入账。

三、相关要求

《办法》对培训机构禁止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相应责任,要求培训机构在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和优化培训工种(专业)、项目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并按班次建立相关台账存档备查。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将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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