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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15-01-27     来源:   编辑:   查看:  

 

内师委发〔2014〕25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制定了《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6月11日经党委常委会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6月16日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问责的对象是由学校任命(聘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牵头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1.制定、发布与党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2.重要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给学校或师生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决策失误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严重影响的。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5.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对于重要事项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给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工作执行不力或者违反规定乱作为的
    1.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定,有令不行给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2.对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决策、部署,或分管领导交办的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造成严重影响的。
    6.因工作失职或不作为,致使本单位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对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影响的。
    7.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8.在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中严重失职或违反规定乱作为,导致事态恶化和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9.其他给国家、学校利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等失职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
    第八条  实行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 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巨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t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由于其他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情节。
    第十一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调查机关提出意见,报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一)问责决定机关认为需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线索,交由问责调查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问责调查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纪委监察处依据工作职责,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报经问责决定机关同意后,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组织部依据工作职责,对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报经问责决定机关同意后,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问责调查机关一般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调查完成后,由问责调查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正式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建议中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议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线索的来源及调查的简要情况;
    (三)调查查明的事实及对性质的认定;
    (四)对问责的具体建议和依据。
    第十四条  问责事项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在作出问责决定时对其中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由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要求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问责调查机关代问责决定机关起草,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指派专人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或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纪委监察处和组织部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及时通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责工作中的问题,加强组织协调。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机关及问责调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问责事项时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级领导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省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级及其以下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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