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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2025-06-30     来源:   编辑:唐德斌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农商联合银行(原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其他省份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请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在籍注册后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学生为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贷款政策

第五条 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贷款申请

学生及家长(共同借款人)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应的贷款资料。经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

第七条 贷款回执

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后,秋季学期开学后及时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四川农商行、中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维码(编码)或其他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相关贷款资料交所就读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文件要求审核贷款学生贷款资格和贷款金额,并将符合贷款要求学生的上述贷款资料于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手续。截至当年1010日未录入电子回执的学生,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助学贷款申请。

第八条 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九条 学杂费缴纳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到账(学校账户)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扣除学生应缴纳费用,若贷款到账金额不足以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费用,由学生自行缴清余款;若贷款金额高于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费用,超出部分用于弥补学生日常生活费。

第十条 续贷

续贷学生可选择线上办理或者线下办理,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一条 毕业确认

毕业离校前,借款学生须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办理毕业还款确认手续。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还款

第十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毕业后可申请还款宽限期后还款,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最长有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LPR0.7%)。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并按约定偿还本金。

第五章 展期、还款和征信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终止学业的情况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及时告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应及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通报就业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实施管理,如借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其个人征信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江师范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内师学字〔20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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